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動物新聞區 → <這不是我的狗> 狗「隨便」被取締 主人踢牠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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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8 下午 08:37:47

更新日期:2009/03/17 04:09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有位市民騎機車遛狗留狗便,被稽查員逮個正著,對方「不認帳」,竟把狗兒踢下車說「這不是我的狗」,環保局照樣依蒐證開罰,另外也正研擬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草案,規定遛狗必須帶清除工具,否則開罰600元。



環保局蒐證遛狗留狗便,告發處分不容易,需拍攝到正在便溺行為才能成立,去年開罰29張。 不過,日前稽查人員在某公園「守株待便」,拍到1隻狗兒便溺,牠便溺完即跳上主人機車前踏板欲離去時,稽查人員上前攔阻,主人一聽來意後,隨即就將愛犬踢下車說「這不是我的狗」,並迅速騎車離去,狗兒邊吠邊緊追在後,令現場稽查員錯愕,環保局仍依車籍資料查證告發處分。



環保局表示,由於蒐證告發不易,稽查人員多採取守株待兔方式取締,因此研訂「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其中就有1條明文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動物於戶外場所活動時,應隨身攜帶動物排泄物之清除器具」,有此法源依據,提醒市民注意維護市容,稽查也不用等到「狗大便」才能開罰。



環保局表示,目前飼主未清理狗便經稽查取締告發,可依廢清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自治條例通過,違規者處600元以上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局長張皇珍表示,希望建立民眾遛狗「即便即清」的觀念,發揮公德心,將環保行動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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