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記者會是一種「公共關係」活動,是各種機構或組織對外發佈新聞的途徑之一,由新聞發佈者向受邀媒體公布相關訊息。3月21日記者會現場出席者,包含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劉亨慶總經理,及官方代表台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李宗桂局長等,再加上各家平面電子媒體。後續蘋果日報(證一)、工商時報(證二)、中國時報(證三)及三立電視台等媒體均報導此事。被告張小春直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人道致昏」即宰殺動物,違反現行法律,且透過平面、電子媒體對廣大民眾傳遞虐待、殘殺動物的負面訊息,恐對兒童及青少年造成模仿效應,並誤導民眾對尊重動物之福利及肉品衛生安全觀念,影響甚深。
三、 台北深坑假日飯店邀請被告張小春來台,並以製作毛澤東最愛、且曾獲中國2002年國家金廚獎的菜餚為行銷手段,從3/20~3/31日止,限期12天,供民眾訂位消費。雖然張小春為「將雞活活燙死」之行為人,但深坑假日飯店實為記者會策劃者,張小春燙活雞表演也屬記者會內容之一,且並提供場地、宰殺烹調器具等,應為此行為之共犯,故列為共同被告。
貳、所犯法條
一、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同法第3條第8款對虐待的定義,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直接將活雞放入滾燙熱水致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
二、 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20日農防字第0921502227號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二)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此公告事項於93年7月1日實施。又農委會在97年4月1日農防字第0971502331號公告,僅「(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可免於屠宰場屠宰,於99年4月1日起實施。
三、又畜牧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檢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被告在公共場所直接將活雞放入滾燙熱水,隨即拔毛,凌虐動物致死的行為,並透過平面、電子媒體傳遞播出,恐有誤導、影響社會大眾,應屬情節重大,違反畜牧法第29條及38條。
參、被告等之行為不只違犯前述法律規定,對社會風氣之影響甚巨,因被告張小春係大陸籍人士,可能隨時離台,祈請 鈞署儘速進行偵查,並予被告張小春限制出境,以利本案之調查。
謹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99年03月24日
告發人: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法定代理人 詹順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