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動物新聞區 → 三分鐘活雞變雞丁 飯店挨轟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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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下午 07:41:00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3/20 14:47

台北縣的深坑假日飯店,遠從中國請來名廚大秀毛澤東最愛的毛家宴,沒想到記者會上,廚師突然拿出一隻活雞,迅速丟進滾燙熱水,緊接著拔毛,才3分鐘,活雞瞬間成了一盤辣炒雞丁,當場不少女性嚇得花容失色;台北縣疾病防治所正介入調查,如果屬實,得重金開罰。

大陸名廚張小春來台秀廚藝,現場料理毛澤東最愛的菜色,只見大廚突然一彎腰,怎麼手上拿的竟然是隻活生生的土雞!土雞被卸下腳上的繩子,嚇得大叫,全身動彈不得,眼睜睜看著廚師一手準備熱水,一手將炸油用高溫加熱,冷不妨從雞脖子劃一刀,下一秒鐘,被放血的土雞被丟進煮滾的熱水中,活生生被燙死。 現場主持人說,「進行到30秒,師傅已經開始處理雞肉。」師傅用飛快速度拔除一根根雞毛,緊接著還大秀刀工,將溫體雞肉剁碎,支解完成,雞肉放入大鍋熱炒,一盤辣炒雞丁,從頭一遍來計算,不到3分鐘,活雞瞬間成雞丁,讓不少現場觀看的貴賓直呼實在太殘忍。 一名來賓說,「以愛護動物的立場,是殘忍了一點,不過想吃牠的話,就不得不這麼做。」

台北縣動防所課長黃國榮指出,「先致昏然後再放血,如果違法可以罰1萬5千到7萬5千元。」 對於造成的爭議,飯店方面表示,「如果造成各位不便,我們會虛心檢討改進。」對於精心安排三分鐘烹雞秀,沒想到卻惹來一身腥,血淋淋的活宰土雞,就算再美味,恐怕還是會讓看到過程的民眾難以下嚥。(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呂綵芯、于家豪)

2010/3/30 下午 08:03:31
告發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凌虐動物致死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被告 : 張小春
 
被告代 表 人: 台北深坑假日飯店  董事長 張善良  總經理 劉亨慶
設: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三段265號


為上開被告涉犯動物保護法、畜牧法,依法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一、中華民國(下同) 99年3月21日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召開與中國長沙皇冠假日酒店美食交流的記者會,會中受邀來台的中國名廚張小春,現場表演「3分鐘烹雞術」,將1隻「活雞」丟入滾燙熱水後,徒手拔除雞毛、烹調,凌虐動物致死。(見證一)




二、記者會是一種「公共關係」活動,是各種機構或組織對外發佈新聞的途徑之一,由新聞發佈者向受邀媒體公布相關訊息。3月21日記者會現場出席者,包含台北深坑假日飯店劉亨慶總經理,及官方代表台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李宗桂局長等,再加上各家平面電子媒體。後續蘋果日報(證一)、工商時報(證二)、中國時報(證三)及三立電視台等媒體均報導此事。被告張小春直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人道致昏」即宰殺動物,違反現行法律,且透過平面、電子媒體對廣大民眾傳遞虐待、殘殺動物的負面訊息,恐對兒童及青少年造成模仿效應,並誤導民眾對尊重動物之福利及肉品衛生安全觀念,影響甚深。

三、 台北深坑假日飯店邀請被告張小春來台,並以製作毛澤東最愛、且曾獲中國2002年國家金廚獎的菜餚為行銷手段,從3/20~3/31日止,限期12天,供民眾訂位消費。雖然張小春為「將雞活活燙死」之行為人,但深坑假日飯店實為記者會策劃者,張小春燙活雞表演也屬記者會內容之一,且並提供場地、宰殺烹調器具等,應為此行為之共犯,故列為共同被告。

貳、所犯法條

一、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同法第3條第8款對虐待的定義,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直接將活雞放入滾燙熱水致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

二、 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20日農防字第0921502227號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二)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此公告事項於93年7月1日實施。又農委會在97年4月1日農防字第0971502331號公告,僅「(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可免於屠宰場屠宰,於99年4月1日起實施。

三、又畜牧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檢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被告在公共場所直接將活雞放入滾燙熱水,隨即拔毛,凌虐動物致死的行為,並透過平面、電子媒體傳遞播出,恐有誤導、影響社會大眾,應屬情節重大,違反畜牧法第29條及38條。

參、被告等之行為不只違犯前述法律規定,對社會風氣之影響甚巨,因被告張小春係大陸籍人士,可能隨時離台,祈請 鈞署儘速進行偵查,並予被告張小春限制出境,以利本案之調查。


謹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99年03月24日

告發人: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法定代理人  詹順貴

2010/4/8 下午 02:51:34
更新日期:2010/04/08 03:00

林金池、張謙俊、李忠一/綜合報導



深坑假日飯店三月中旬邀請大陸國寶級名廚張小春掌廚,並在記者會表演「三分鐘烹雞術」。台北縣政府農業局以「現殺雞」重罰十萬元,引起外界譁然。農業局長蔡光榮進一步指出,不管雞鴨魚蝦,只要公開宰殺活體就不行,有人檢舉就開罰。

業者事後遭北縣農業局動物疾病防治所約談,並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畜牧法》裁罰十萬元。

根據《動物保護法》,所謂「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如魚、鳥、蛇等。公開宰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可依第卅條裁罰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

顧客要求鮮度 魚蝦得現宰

蔡光榮指出,公開殺雞很不尊重生命,因此依法裁罰,事實上無論是雞鴨或是魚蝦,只要公開宰殺活體就不對。即便國人常見的現宰生魚片,農業局並不鼓勵,只要接獲檢舉,就會對業者開罰。

新莊一家餐飲公司余姓經理指出,農業局禁止宰殺雞鴨情有可原,但如果連魚蝦都不行未免過於嚴苛,有些民眾為了「鮮度」希望現場處理,業者只能善如流。

況且,傳統市場、海產店、日本料理店天天「現殺魚」,如果標準嚴到連宰殺活體都不行,難道農政單位天天要派員到傳統市場、餐廳開罰?

現煮是飲食習慣 並非虐殺

基隆碧砂漁港海鮮業者李建芳指出,遊客愛吃生猛海鮮,挑選好生鮮食材後為了怕業者掉包,許多民眾要求現場烹煮,這是國人的習慣,並不代表虐待動物,況且,宰殺烹調前都會先將魚敲昏後,才開始料理,為保持鮮度,處理動作要俐落,短時間端上桌。

宜蘭縣中西餐飲廚藝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陳韻如認為,北縣農業局開罰作法「很不合理。」海鮮講究新鮮、快速烹調,如處理螃蟹是用筷子插進胃裡,螃蟹一分鐘內死掉;活跳跳的蝦子丟入石鍋悶熟,難道這些都要禁止嗎?
2010/4/8 下午 02:55:29
農委會:活魚上桌宰烹就違法

更新日期:2010/04/08 03:00

李宗祐/台北報導


餐飲業者公開屠宰烹飪活雞,引發不人道爭議,農業委員會昨日強調,依《畜牧法》規定,相關業者必須在公告指定場所屠宰家畜禽;至於是否可以公開屠宰販售或烹煮活魚,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以是否涉及公開屠宰及虐待作為執法依據,必須依個案實況認定。

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長林宗毅指出,餐飲業者公開屠宰烹煮活雞同時違反《畜牧法》及《動保法》,須依罰則較重的《畜牧法》懲處。但《畜牧法》適用於家畜或家禽,其他脊椎類動物依《動保法》相關條文處理。

針對部分縣市政府決定對公開屠宰販售或烹煮活魚開罰,林宗毅表示,開罰標準是是否涉及公開屠宰或虐待行為作為執法依據,目前傳統市場應不致公開屠宰販售活魚;部分餐飲業者推出的活魚多吃,以生魚片處理活魚,端上桌時,如果已遭庖解的魚還活著、會動,就涉及虐待動物,可以開罰。但每個個案情節不一,應由地方政府依實況認定是否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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