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動物新聞區 → 虐殺動物 最高關一年、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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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5 下午 11:44:42
更新日期:2010/02/04 16:52

【台灣醒報記者林永富報導】虐殺動物有罰責了!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五年內再犯者最重可處一年刑期,並可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動物保護團體一方面肯定增加罰責,另一方面也對進口寵物食品">寵物食品仍未明確規範表示可惜,仍待繼續努力改進.

動物保護法一月27日才由總統公布第七次修正版本,今天行政院院會又再增訂條文,連動物保護團體都覺得相當意外。

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寵物食品及業者的定義、管理及授權依據,也明訂主管機關得進入寵物食品的製造、販售等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及命令業者回收、銷毀問題寵物食品的法源依據對惡意虐待、傷害動物及違反寵物食品管理規定增訂罰責,最重者為五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增訂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這是參酌日本的源頭管理規範訂定;也新增寵物食品中文標示規範,包括品名、重量、使用原料及添加物、營養成分及含量、製造加工業者、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及方法、適用寵物種類及應注意事項等,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秘書長黃慶榮對此表示,修法更週全固然很好,但是未來抽查的人力是否充足,評定的標準如何訂定,以及過去未發現的成分,例如前年發現的三聚氰胺事件若發生在寵物食品上面,將如何處理?目前似乎還未有明確規範.

桃園縣推廣動物保護協會理事長鄧巧玲也說,最重要的是源頭的管理,仍仍看不出如何規範,例如前幾年的寶路寵物飼料事件,進口食品的管理及抽驗,都可能管不到或是無法做到嚴密不疏漏,比對國內製造和販售的規範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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