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章程 | |
發起人:hapa 回複數:0 瀏覽數:9923 最後更新:2009/3/1 下午 12:53:46 by ha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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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a 發表於 2009/3/1 下午 12: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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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章程 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倡關懷動物、保護動物、尊重動物之平等生命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灣省花蓮縣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花蓮縣,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處理野生動物保育問題。 二•促請政府有關單位重視虐待動物問題,並力謀改善。 三•配合政府從事教育宣導工作,提倡愛護動物及正確飼養觀念,建立尊重動物生命 權之精神,以杜絕遺棄、殘殺及虐待動物之情形發生。 四•以人道精神推動生育結紮,以控制流浪動物數量。 五•定期舉辦流浪動物領養與認養活動。 六•設立流浪動物收容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 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時,贊同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俟年 滿二十歲時,得申請為個人會。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OO人任期四年。 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找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理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 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 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條 本會會計年度已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八十八年七月卅一日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花蓮縣政府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88府社行第098743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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